关于印发《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03-1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襄政办函〔201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襄政发〔2018〕19号),现将《〈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4日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为促进服务业发展,发挥服务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襄政发〔2018〕19号,以下简称《意见》),为确保《意见》中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明确责任单位、认定条件、申办程序、办理期限,特制定《意见》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

围绕到202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45%以上(“十三五”规划中期调整目标),到2022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超过50%,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市从业人员比重超过45%,现代服务业占服务业比重超过70%,服务业信息化、国际化、集聚化水平大幅提高,培育和建成一批全国知名服务业企业、品牌和示范区的目标,落实全省“三千亿元产业培育工程”和“五个一百工程”,培育本市服务业行业龙头企业,推进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建立专项统计及行业部门服务业统计制度,实现服务业“应纳尽纳、应统尽统”,不断开创全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一)促进产业发展

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实施湖北省“三千亿元产业培育工程”和“五个一百工程”重大工程,负责中央、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及服务业发展基金等各类政策资金的争取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全力抓好对口服务业市场主体培育,重点抓好物流、旅游、金融、电商、信息、科技、康养、检测、研发、服务外包等领域品牌培育、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市场开放等工作,改善营商环境,促进产业发展。

(二)完善服务业统计

1.开展物流专项统计

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负责统一协调;市交通局(物流局)负责全市物流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市统计局负责物流统计报表制度及统计调查业务指导;政府购买服务选定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物流数据的统计、分析、发布。购买服务经费报经市政府批准,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组织实施。

2.开展大型综合体和专业市场专项统计

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负责统一协调;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大型综合体和专业市场专项统计的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在大型综合体和专业市场或设统计站或给予集中收银补助的方式开展专项统计;市统计局负责大型综合体和专业市场专项统计报表制度及统计调查业务指导,并负责统计数据的分析、利用。购买服务经费报经市政府批准,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组织实施。

3.开展电子商务专项统计

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负责统一协调;市统计局负责电子商务专项统计报表制度及统计调查业务指导,并负责统计数据的分析、利用;市商务局负责全市电子商务专项统计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数据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进行收集或通过大型电商平台购买数据的方式获取。购买服务经费报经市政府批准,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4.开展部门统计

各部门按照《市直部门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襄服办〔2018〕3号)做好服务业各项指标统计工作,对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服务业运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数据统计,定期向市统计局报送,市统计局负责业务指导。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考核、通报制度,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各相关部门主要指标分季度、年度进行考核、督办,定期通报并上报市政府。

二、优化环境

(一)放宽准入条件和经营便利化

清理取消影响服务业发展的限制性政策,最大限度为服务业发展“松绑”。深化“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全面推行“47证合一、87证联办”,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整合和联办的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能减尽减、能合尽合”的原则,将办理事项登记信息直接推送至相关部门。同时,要组织协调,将全市新开办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登记等四个环节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其中工商登记,全面推行全程电子化线上申请,线上登记;线下申请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当场办结。优化服务业项目环评制度,对符合规划环境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应允许其环评文件编制简化,在区域环评完成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免于环评项目审批;对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直接告知企业通过网上备案,并在窗口提供专用申报电脑以供办事人使用。

(二)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市发改委牵头受理传统基础设施领域(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重大市政工程)PPP项目相关工作,以PPP办公室名义组织实施方案联审,出具PPP项目识别评估意见和实施方案评审意见;市财政局牵头受理公共服务领域(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PPP项目相关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建立8个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库,将15个领域项目信息录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并及时向市发改委推送相关数据。

(三)建立健全公平市场竞争和审查机制

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反对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推行商品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指导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指导价格咨询、服务等价格事务工作;依法组织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依法监管市场交易行为、互联网交易行为,受理消费者申诉,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税收减免

(一)研究开发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符合《意见》要求的情况下,企业不需要认定及报批,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符合《意见》要求的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所得税时自行按比例加计扣除享受税收优惠。

(二)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省级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经认定、公示、报备且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在纳税申报预缴环节直接按照15%的优惠税率享受税收优惠。

(三)科研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研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需要认定、报批,获奖人员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再对其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对其转让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四)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实行税费减免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税务管理。


四、人才支撑

(一)人力资源服务业扶持

符合《意见》要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园、服务企业、入驻我市的人力资源机构,由市人社局组织奖励资金申报工作,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形成评审组进行审定,经审定、公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机构、产业园由市人社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相关资金;对开展大数据教学、培训、大赛等服务的大数据企业、机构、院校、平台等,符合《意见》要求的,经评审组认定,由市人社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相关资金。

(二)服务业人才补贴

省、市、县三级服务业领军人才的个人奖励,由省、市人才办联合省、市发改委统一遴选、集中培训,经培训合格并通过省、市级人才办和发改委发文认定为领军人才后,由市人才办、市发改委联合报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相关资金;对引进服务业人才和推动服务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奖励,由市人才办报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相关资金;对符合《意见》要求的在校生参与企业工程实践,由人社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相关资金。

五、资金支持

市财政局负责服务业专项资金和引导基金的安排,负责对《意见》明确的规上企业、服务业全国500强、全省100强企业的奖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服务业子基金的设立工作;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负责各职责范围的企业总部、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奖励的认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相关资金。

六、品牌战略

对符合《意见》奖励条件的“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湖北老字号”以及承担有关标准制定的企业,经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审核、认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主体,由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组织落实财政奖励资金。

七、盘活土地

重点保障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产业用地,对于今后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也可纳入重点保障范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对城乡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健康养老和家庭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企业退出后的工业用地用于转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土地用途和类型使用土地。

八、水电气价

市发改委按《意见》要求执行服务业企业经营费用价格优惠政策,服务业用水除桑拿、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用水外,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服务业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服务业用气与一般工业用气统一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商场、超市、餐饮、宾馆等服务业企业,暂停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完善并落实互联网企业用电价格支持政策,放宽互联网企业在电力市场交易限制条件,指导云计算、大数据企业自主选择用电类别并执行相应销售电价。

九、重点领域

(一)物流业

由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组织对符合《意见》支持条件的物流、邮政快递企业申报专项奖励、补助资金。拟获支持的物流、邮政快递企业需提供《意见》中明确的相关证明材料,经企业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同意后,统一报送至上述市直相关部门,经复核、审定后,由市发改委分别会同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联合报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相关资金。申报办理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文化旅游业

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年度文化产业引导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创园区发展,企业壮大发展资金奖励、补贴。落实《关于推进全市文化旅游产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襄发〔2017〕2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关于奖励旅游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8〕51号)中的支持政策,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相关资金。

(三)金融业

鼓励金融机构落户襄阳,对在襄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襄阳市市区内建造、购买、租用办公用房的地市级及以上金融机构给予税费优惠,对新设和引进机构的政务服务提供制度便利和资金支持。资金奖励、税费优惠标准参照《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进金融机构的若干意见》(襄政发〔2012〕23号)要求,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组织奖励申报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组织评审、认定,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相关资金。对境内上市或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上市的服务业企业、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前50家企业、通过债务融资方式实现融资并全部投入我市的服务业企业、引入股权投资且投入我市的符合《意见》奖励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等,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组织审核、认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相关资金。

(四)软件信息和检验认证业

来襄阳投资落户的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及研发机构,通过“双软”评估(软件企业评估和软件产品评估)或指定资质认证的企业,年营业收入达标的企业,为政府、公众、企业提供大数据行业应用服务获得政府年度表彰的大数据企业,投资重点应用示范项目的企业,新设立为信息服务业提供发展载体、认证、检测、技术咨询等各类公共服务的机构等,按照《意见》明确的奖励条件,市经信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市经信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相关资金。对企业上年度新增研发费用的奖励,由市科技局制定认定程序并组织企业申报,通过认定的企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相关资金。对符合《意见》要求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获批新建国家级或省级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室),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认定,通过认定的机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相关资金。

(五)电商业

1.国内电商。对符合《意见》要求的企业,由市商务局组织审核、认定,通过认定的企业,市商务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相关资金。申报办理期为每年1月15日至6月30日。

2.跨境电商。对符合《意见》要求的企业,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自贸办、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申报,市商务局、市自贸办审核并认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相关资金。申报办理期为每年1月15日至6月30日。

(六)商贸业

对主营业务收入符合《意见》要求的商贸企业,新增纳入当年统计且次年正常上报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当年实现集中收银统计的大型市场、商业综合体,新引入的商贸销售总部企业(法人单位)且当年新增销售额符合要求的企业,新引入餐饮住宿企业且当年新增营业收入符合要求的企业,国家、省评定的绿色饭店(餐饮企业)按照《意见》要求进行奖励;对新引进的时尚类、服装服饰类、化妆品类、名表类等国际知名商业品牌入驻开设专柜,持续、稳定经营一年及以上的,按每开设一个专柜奖励限上商贸零售企业50万元,专柜正常运营三年后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因申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产生的新增地方财力(由本级财政部门核实),以上一年度为基数,三年内全部予以奖补。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核、认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相关资金。申报办理期为每年1月15日至6月30日。

(七)康养业

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批准登记设立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入住服务合同(发票)、每月入住老人台账等,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核查、认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相关资金。申报办理期为每年1月15日至6月30日。

(八)会展业

对符合《意见》要求的展会承办机构或引进展会机构,由机构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市商务局会同具体承办展会的行业归口管理单位进行共同认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相关资金。申报办理期为会展结束后2个月内。

(九)服务外包业

在本市注册获得法人资格且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报表,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以商务部服务外包统计管理系统数据为准),由市商务局组织审核、认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相关资金。申报办理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十)广告业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年初对所辖区域符合《意见》规定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情况进行统计和初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复核、审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相关资金。申报办理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十、本《细则》中涉及的各项财政性奖励、补贴资金有现行文件明确的按照原文件执行,没有现行文件明确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特殊情况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实行“一事一议”。

十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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