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襄阳市襄城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2019-03-14

襄阳市襄城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2017-04-12 17:28:49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推进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6]26号和《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199号公告)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在我区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高新技术企业奖:对于当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于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每家企业3万元。
  第二条 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奖:给予新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的企业2万元奖励。
  第三条 科技成果大转化奖:对推荐获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第四条 科技进步奖:对企业获得当年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企业获得当年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对企业获得当年市科技进步(创新)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五条 创新平台建设奖:对新认定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创业平台建设奖:加强对现有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和考核,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省级3A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市级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奖励3万元;对当年获得区级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奖励2万元。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国家级检测平台、国家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2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产业联盟、国家级标准联盟在襄城区设立分支机构,对襄城产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引进独立研发公司和国家级研发机构奖:对在襄城区新建的国家级独立科研院所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襄城区建立独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经省级认定的在襄城区设立的国(境)外独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辖区申请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申请发明专利,拿到授理通知书给予500元资助。
  第十条 对辖区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奖励。对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给予3000元奖励,对授权的非职务发明专利给予2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建立对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大户的奖励机制。对辖区年发明专利申请达到10件以上、授权量同时达到3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年发明专利申请达到20件以上、授权量同时达到6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一次性给予4万元的奖励。(高等科研院校发明专利必须与注册地在襄城且在襄城纳税的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每年达3件才能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该办法奖励的企业注册地必须在襄城辖区内,且在襄城纳税。奖励的高等科研院校科技成果、科技进步奖必须与襄城产业密切结合。

  第十三条 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信息来源:襄城区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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